广州市市政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圣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4民初9826号
原告:广州圣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276号三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1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圣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圣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圣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由原告广州圣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莫诗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