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81民初1027号之二
原告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
法官助理 糜萍
书 记 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