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02民初849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00743075126P。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河海科技研发大厦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2438199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邱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亳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