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中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1268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中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严宝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骑岸居4组。
法定代表人:凌葛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市中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现双方就本案达成结算协议,原告南通市中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中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中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1894元,减半收取计25947元,由原告南通市中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反诉原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尤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