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70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姜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冉青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70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