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8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梁来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凤奕,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姜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贺兴,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孙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上诉人***、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宋海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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