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建,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站,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孔子大道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建与被告***、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