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建,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站,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孔子大道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建与被告***、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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