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28号 申请人:**建,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站,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孔子大道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裕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