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财保58号
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德荣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红星东路皇营工业园内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唐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4483299W
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17万元。宋俊以提供存款51000元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0)鲁0923诉前调615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1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