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平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财保58号

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德荣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红星东路皇营工业园内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唐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4483299W

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17万元。宋俊以提供存款51000元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0)鲁0923诉前调615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1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