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保150号
申请执行人:**宋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23财保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923财保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