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启鸿经贸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执2808号
申请执行人:****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28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曾兆新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