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絎宁市任城区顺意五金经销部、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688号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顺意五金经销部,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27号大运兴商场地上房屋12号门面房。
经营者:刘祥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鲁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红星东路皇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被告:康现举,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段继欢,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顺意五金经销部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现举、段继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顺意五金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仙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