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鲁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6713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鲁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RTBEW6R,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新世纪花园小区12号楼一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旭,总经理。
被告:山东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4483299W,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红星东路黄营工业园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鲁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忠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