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3416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红星东路皇营工业园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唐珊,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于发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艺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