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山东济宁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成武丰源汽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济宁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成武丰源汽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恢复立案执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23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车辆。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84835.74元及利息,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