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春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博思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允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思高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作出(2019)津0114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津0114执21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思高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9.4289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思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花 雨
审判员 王顺江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