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303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武清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武清私营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津0114执保1071号执保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及被申请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结案,且原告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283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61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彦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兰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