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107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1303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名下的银行存款23283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蓝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61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程利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姚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