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华兴镇兴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XWU1A5X。
法定代表人:郑庆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起标,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前坪乡山川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ME101435X9。
法定代表人:陈添斌,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25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陈成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燕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