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5民初969号
原告: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华兴镇兴田路301号5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XWU1A5X。
法定代表人:郑庆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祯量,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水,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前坪乡山川村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ME101435X9。
法定代表人:陈添斌,该村主任。
原告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志公司)与被告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川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力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祯量、余建水,山川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陈添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山川村委会立即支付工程款70,036元给力志公司。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4日,山川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将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山头自然村下洋机耕道水泥硬化及河堤建设工程(一期)(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力志公司施工。2019年6月3日,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了工程概况、内容及要求、承包形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力志公司依约开始施工,2019年7月24日竣工验收。2019年9月1日,山川村委会将该工程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经第三方审核,该工程总造价为220,036元。山川村委会仅于2019年8月13日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后经力志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
山川村委会答辩称,1.招投标时已告知力志公司户头仅有15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要等村里面有钱了慢慢再给;2.最近几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力志公司施工用的原材料不合格,施工方式也有异议。
力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建设工程验收单》、《工程量结算审核表》、《审核意见书》、《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价款支付审批表、转账凭证各一份、增值税发票三份。山川村委会质证后,对《合同书》证明内容提出异议,对《建设工程验收单》的真实性及确定的工程量没有异议,对验收人和验收器材的专业性提出异议,对其他证据不持异议。山川村委会围绕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六份,力志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如下:山川村委会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异议,并提供六张照片欲证明力志公司施工时采用的原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且在庭审中提出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对山川村委会提供的六张照片,力志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若工程用材有问题,山川村委会应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该工程已由山川村委会验收合格。庭审中才提出质量有问题要进行第三方鉴定,已超过提起鉴定的时效。本院认为,山川村委会提供的照片,其证据来源不清晰,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认定。至于山川村委会在庭审中提出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山川村委会辩论时称其系在村里没钱的情况下提出的,对工程总造价没有异议,且庭后山川村委会明确表示放弃在本案中对工程质量申请鉴定,该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不持异议、而对证明内容存在不同理解的在案证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分析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4日,力志公司参加案涉工程招标项目招投标,并以预算单价下浮8%取得中标资格。2019年6月3日,力志公司与山川村委会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山川村委会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力志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机耕道水泥硬化、河堤建设约500米。工程预算总造价274,839元,下浮8%为254,480元,含税收。同时对施工工期、付款方式、结算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力志公司按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7月24日竣工验收。2019年9月1日,经山川村委会委托的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案涉工程总造价220,036元。山川村委会于2019年7月25日支付150,000元给力志公司,尚欠70,036元未付。
本院认为,力志公司与山川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力志公司按照合同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且双方当事人已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定案涉工程总造价220,036元,扣除已付150,000元,山川村委会尚欠70,036元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川村委会庭审过程中提出要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重新检测,庭后书面声明放弃对上述问题的鉴定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力志公司主张要求山川村委会支付相应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给福建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价款70,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计775.50元,由大田县前坪乡山川回族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高艳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美道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