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与河南泰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纪长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2民初659号
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
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孟庄村三组白鹤路北段东侧惠民小区第3幢1-802号。
负责人:*保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泰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16层13-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成年,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泰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本案中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河南泰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