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885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蓝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428673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春华路885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梅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蓝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蓝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执行款521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参与另案拍卖款分配实现债权36484.86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