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696号
申请人:成武克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范张庄行政村东丰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玲,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南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人民政府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长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成武克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南鲁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南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本院于2020年10月30作出(2020)鲁1723财保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南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冻结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山东省菏泽开发支行16×××14账户内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69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