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武克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696号

申请人:成武克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范张庄行政村东丰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玲,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南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人民政府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长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成武克瑞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南鲁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南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本院于2020年10月30作出(2020)鲁1723财保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南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冻结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山东省菏泽开发支行16×××14账户内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69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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