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武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文亭分公司、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723执保222号
申请人:成武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文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7656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成武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文亭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067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067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菏泽开发支行1609××××1314账户存款242067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222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