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676号之一
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麒麟镇麟台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何其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好波,公司业务总经理。
被告:***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田庄镇顺华路东段路北。
负责人:吴长杰。
被告:***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
法定代表人:张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申请保全费494元,由**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秀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