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676号
申请人:**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麒麟镇麟台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F1NGJ1H。
法定代表人:何其国。
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田庄镇顺华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QE4JD0E。
负责人:吴长杰。
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76566X。
法定代表人:张玲。
申请人**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7420元)。申请人**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4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4元,由申请人**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