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76566X。
法人代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