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76566X。 法人代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