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财保102号
申请人:****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与上海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天中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城镇建设办公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政成,经理。
被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供应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淑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