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578号
申请保全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九为创业园D1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聊城润弛产业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4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1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润弛产业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7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润弛产业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7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