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润弛产业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财保1294号 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润弛产业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7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额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润弛产业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