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财保1294号
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润弛产业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7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额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润弛产业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