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21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五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恒潭小区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049287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河路南虎山路西南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56898799-5。
法定代表人:牛运军。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执行××人××五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F×××××、辽H×××××的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上述财产在被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年审。
三、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限被执行人在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对该查封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者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惠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