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21执8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五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恒潭小区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049287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河路南虎山路西南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56898799-5。
法定代表人:牛运军。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五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为300000.00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惠慧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