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申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州)商鼎路****楼1905/1906/1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系案外人***雇佣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外人***与***都是***的雇员,申请人未委托***参与仲裁审理,委托书上的签章并非申请人所为,申请人在原审开庭时要求对印章的真实性予以鉴定,但原审法院不予准许,违反了法定程序。另***同意出庭作证,该新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有2018年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出差统计表、委托书及送达回证、离职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原审开庭时要求对印章的真实性予以鉴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但没有证据证明该理由成立,本院无法予以认定。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还称案外人***同意出庭作证,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也未提交任何***的书面证言及联系方式,故不能认定为有新的证据提交且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