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郑州万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2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4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657.5元,由***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5元,减半收取1657.5元,由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