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申8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鼎路77号2号楼1905/1906/1907/19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9民初2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晟丰勘查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系案外人***雇佣的工作人员。而***在2017年11月即从再审申请人处离职,其基于再审申请人之间相识,从再审申请人处承包项目。本案中被申请人即是由***雇佣,由***管理,发放工资等,再审申请人从未管理过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不受再审申请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印章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依据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纠纷时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手续上显示***为再审申请人公司员工参与仲裁案件审理,***又曾经发给被申请人工资。***与被申请人一样都是案外人***的雇员,再审申请人未委托过***参与仲裁审理,也未在委托书中签字盖章。委托书上的签章并非申请人所为,再审申请人在开庭时申请鉴定该章的真伪,但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而错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三、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意出庭作证证明被申请人的真实劳动关系。综上,请贵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晟丰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主张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在原审中答辩意见一致,原审判决后河南晟丰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并未依法提起上诉。河南晟丰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亦未提交新的有力证据证明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晟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审判员*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