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30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
法定代表人:程俊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豪,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91492。
法定代表人:林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镜桂,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反诉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提起反诉。2022年5月6日反诉原告变更反诉请求,并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反诉,是对其权利的处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费25元,由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良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