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3271号 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工业区姚工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与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辛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