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3271号
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工业区姚工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与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辛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