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市建设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65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6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邮政公司按照中联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一审判决书,中联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提交上诉状,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五日上诉期限。中联公司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不成立。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5541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何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