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82民初320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程承包商,住许昌市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82005756106B,住所地长葛市***中段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航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44044X,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2号。
法定代表人:刘嵩,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许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职工,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葛市交通运输局、河南瑞航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70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