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民初130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瑞航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4404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瑞航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