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赢家名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74号
原告:温州赢家名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向华。
被告:诸葛朝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赢家名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葛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缴纳诉讼费期间,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赢家名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冯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