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2371号之二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梅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2号2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计4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88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