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某某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4945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108号西城新座1-2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93号15号门面。
法定代理人:***。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被告***、***、**、***、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