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224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华星路92号2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家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