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5***7号
原告:***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铖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93号1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方铖、浙江若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