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2民初55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580887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追加):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专业楼)5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287677X1。
法定代表人:***迎。
原告***与被告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参加诉讼。2020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文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