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文三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张轶强
审 判 员  张 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剑
书 记 员  徐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