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2877号
原告:**新,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喻峰,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5808876K。
法定代表人:文三忠。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39988282。
负责人:郭继敏。
原告**新与被告**、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新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新承担。
审判员 肖伟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 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