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瑞优同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20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优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东路18号1幢30层3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MEAJ7Q。
法定代表人:闵诗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执行人: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317号附4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7559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优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黔0201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47957.53元及利息,执行费16880.00元,该案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黔0201执62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采取查控等措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一步核实(2021)黔0203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债权情况,向本案案外人六枝特区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及时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积极协调沟通,六枝特区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本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将案款1565284.15元支付到本院指定一案一账户,本院扣缴执行费16880.00元,申请人领取执行到位案款1548404.15元,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201执62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