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28民初1179号
原告: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南马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55455221W。
法定代表人:解心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会,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677381087G。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飞,沧州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沧州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畅通)与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河北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吴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会、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1240.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日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其供应光缆交接箱和热熔管等,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2020年1月1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1月2日,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共欠原告货款213986.00元,后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给付原告货款122745.6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1240.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曾表示尽快还款,但一直未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拖欠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还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被告除应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外,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其中被告方认为发票现在被告没有收到,如果判决执行的话,首先应该重新开足额开发票,数额为77602元,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没有争议。第二、违约利息计算日期,被告方认为应该在起诉立案之日计算,请原告出示一下到货清单,有被告公司签字盖章的清单。违约利息是LPR计算,合同上对逾期利息、违约利息、违约金没有约定。
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辩称,77602元如果重新开票,税率可能会有变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于2017年签订《光缆交接箱类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协议》,由原告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其供应光缆交接箱和热熔管等,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2020年1月1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1月2日,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共欠原告货款213986.00元,后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给付原告货款122745.6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1240.4元。为了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提交了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共计三页,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共计三页,证实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更名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3、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协议一份共计八页,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4、对账函共计两页,证实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213986元的事实。5、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7月3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2745.6元的事实。6、发票三页,证实被原告已给被告开具货款213986元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于对账函、增值税发票有异议,对于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对于对账函,被告主张没有经办人签字,对账函是对双方账目的确认,被告在答辩过程中,对于欠款的数额没有异议,虽然该对账函没有经办人签字,但是加盖了吴桥公司的公章,被告对数额没有异议,故对于该对账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主张被告收到一页发票是抵扣联,数额为77602元,没有发票联。依据原告庭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出来,且被告主张已经收到抵扣联,故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到货清单的主张,被告对于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对于已支付货款数额也无异议,原告庭下虽没有找到到货清单,但是原告的主张足以证明欠款数额情况,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但是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对仲裁协议的放弃,本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经协商订立光缆交接箱和热熔管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显然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1240.4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日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原被告在对账函中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金,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期限本院确定为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9日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124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9日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久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由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玉恒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璇璇
书 记 员 于 健